二階環評審查 可望加速

二階環評審查 可望加速

為提升重大開發案的環評審查效率,環保署修法,對需要進入二階環評的條件,「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的定義修改得更明確,例如工業園區開發興建面積達1,000公頃等,修法草案若能通過,將可大幅加快環評行政效率。
環保署12日進行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19條修正草案的公聽會,環保署官員表示,明訂必須進入二階環評的標準,也可讓開發案的廠商,及早確定達到須進入二階環評標準,可提前準備二階環評所須相關資料。
環評法施行細則第19條現行條文,為說明環評法第8條規定「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者,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當中的「重大影響」包含哪些部份。
環保署指出,該施行細則從94年第六次修法後就沿用至今,過程中因為「對環境有重大影響」的法律概念不明確,容易引發爭議,因此有修法必要。
施行細則修正草案中,環保署擬補充,所謂的對環境有重大影響,是指經環評審查委員會評估,屬於附表所列的重大開發計畫之一,或開發單位擬採取環境影響說明書中所載各項減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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