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們認為:
民間參與環保活動不能只以單一的官方補助活動為準,只要是對環境友善的參與,政府都應加以鼓勵。
反觀,這2年來民眾到街頭關心環保,這也是一種參與,卻動輒遭集遊法的限制。
定義與說明:
政府每年補助環保團體及環保活動申請案件,足以反應民間參與環保活動的量能,以及政府與民間的互動。目前以環保署「社區環境改造計畫」的參與社區數為統計之標的,以反映各民間社區參與環保活動的程度。民間團體及社區發展是社會多元化程度的重要指標,愈多的社會團體,代表人民愈積極透過民間團體或社區活動反映個人的喜好、訴求和意見。民間社團和社區活動更有著人民主動參與其活動的特性,因此可以反映出人民參與公共事務的意願。特別是環境相關事務及實質上的環境參與制度設計,也多需要民間團體及社區作為中介的橋樑,因此民間團體或社區參與環境工作的數量愈多,活動愈積極,也代表了民間參與能量的充沛,愈有利於永續發展的推動。而政府的推動及鼓勵,是民間參與環境事務的重要關鍵,其中經費補助及技術支援是最具體的象徵,更是政府對民間參與永續發展的具體制度回應。
比較:
年度
環保署每年補助民間團體或社區參與
「生活環境改造計畫」之案件(件數)
96
360
97
384
98
560
參考資料
※出自:2009年永續發展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