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看不出此指標的延續性,似乎只是被動的防治污染;應該更積極的輔導產業轉型,甚至有階段性的補助重點。
定義與說明:
以政府各種獎勵及誘因措施,整體所花費的經費,作為政府對於產業結構與環境改善、污染防治的投入程度的反應。國內產業由污染性的或資源耗用型產業,轉型至高科技產業階段,不論在技術發展與研發上,為避免對環境造成污染,均需長期投注經費與人力從事污染防治及資源回收工作,此類的投資與研發所費不貲,對於產業的生存所造成的影響極大,需要有政府力量協助相關產業,使污染防治工作與資源回收能更加落實。透過政府政策鼓勵,促使產業及環境邁向永續。
比較:
年度
購置防治污染及資源回收設備或技術申請投資抵減證明(購置金額) (百萬元)
96
6715
97
6378
98
69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