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論支持或反對貿易自由化的國家陣營,都共同面對京都議訂書的彈性機制為基礎衍生的各種對抗氣候變遷政策與工具,其中,被視為最重要的衡量基礎,在於GHG的定量研究與定價標準。這涉及促進發展與氣候友善產品與技術發展的財務機制,以推動氣候友善新技術與產品發明的獎勵誘因,以致與貿易相關的環境計量方法與應用更顯重要。根據WTO與UNEP的建議,至少應注意一些重點如下表1。
為鼓勵開發氣候友善技術與產品、增進使用再生能源的獎勵誘因,需衡量補貼政策衡量、找出投資之扶持與相關WTO規定。至於「推動氣候友善產品與技術的技術需求」,根據WTO與UNEP的建議,除了理解關鍵特質與範疇之外,可以分別由以「設計」為基礎的需求及以「績效」為基礎的需求,分別檢討相關技術。至於其他與氣候變遷之關鍵承諾工具,則可參考:
1.強制規章、自願標準與一致性分析程式
2.產品、製程與生產方式
3.公平性與非必要的貿易障礙迴避
4.TBT 委員會與透明需求
5.技術援助
即便聯合國呼籲美國與歐盟等已開發國家,應向包括中國、印度等開發中國家提供GHG減緩的資金與技術支援。WTO會員國希望針對氣候管理的相關法律行動進行多邊協商,界定出相關的「政策空間」,以確保氣候政策得以符合WTO規範。
然而,也有如彼得森國際經濟研究所團隊Hufbauer帶領的研究團隊認為,當前的多邊協議都是由WTO會員國裡的溫室氣體排放大戶(包含美國、歐盟、中國、俄國及日本)共同提出,所有措施如對抗全球暖化的邊境稅調整措施,在WTO法律體系架構下都有可能是問題。他們在2009年的研究中,鼓吹WTO會員應該多針對抗暖化商品清單進行談判。跟據WTO文件JOB(07)/193,美國與歐盟支持世界銀行專家提出的43項氣候友善商品清單,優先消除關稅及非關稅障礙,但美、歐卻同時在最近提出關於減緩全球暖化的貿易控制措施。因此,美國及其他主要溫室氣體排放國在商品清單談判期間的短期內,是否應該直接在氣候變遷相關立法上採取激進的綠色法令,包括邊境稅調整措施或他境外管轄控制等措施,部分國家均認為有必須暫時簽訂「和平條款」以符合兩方陣營國家的利益。
參考資料
【參考來源】
1.Hufbauer,G. ,Charnovitz,S.,andKim,J.(2009),GlobalWarmingandtheWorldTradingSystem,PetersonInstituteforInternationalEconomics
2.Najam,A.,Halle,M.mandMeléndez-Ortiz,R.(Eds.)(2007),TradeandEnvironment:AResourceBook, InternationalInstituteforSustainableDevelopment(IISD),InternationalCentreforTradeandSustainableDevelopment(ICTSD),TheRegionalandInternationalNetworkingGroup(TheRing)
3.OECD&IEA(2008),WorldEnergyOutlook2008,InternationalEnergyAgency
4.Tamiotti,L.,Teh,R.,Kulaçoğlu,V.,Olhoff,A.,Simmons,B.,andAbazaH.(2009),TradeandClimateChange,WTO-UNEPreport.
5.UnitedNationsEnvironmentProgramme(UNEP)andInternationalInstituteforSustainableDevelopment(IISD)(2005),EnvironmentandTrade:AHandbook,2ndEdition,PublishedbytheInternationalInstituteforSustainableDevelopment
6.韓玉軍、陸暘(2009),經濟增長與環境的關係-基於對CO2環境庫茲涅茨曲線的實證研究,經濟理論與經濟管理,2009年第03期。
※本文出自2009年環保署「國際動態環保資訊蒐集計畫」專案計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