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美溫室氣體減量立法 目標與格局均不同

台美溫室氣體減量立法 目標與格局均不同

台美二國均在近期通過新能源法案,惟二者內容卻有極大差異。首先,在於減碳目標的不同:美國在眾議院日前通過的《美國潔淨能源與安全法》中(尚須經參議院表決),明文規定以2005年排放量為基準,於2020年前將二氧化碳及其他溫室氣體排放減少17%,並於2050年前將排放水準減少83%。反觀台灣對於溫室氣體排放的減量目標則隻字不提。
另外,二者在格局上也有明顯的不同。美國新能源法除了扶植發展再生能源發電產業外,也透過其他途徑達到減碳的效果,如積極研究提高現有的發電及天然氣的效率;還推動智慧電網,以達到電力資源的最佳配置,藉此降低成本,提高用電效率;及從汙染源著手,發展碳捕捉與封存技術;並提升建築物節能標準,降低溫室氣體排放量。美國以多重管道,務實的發展替代能源,始能達到減碳的效果。
然而,台灣卻僅全力壓寶在替代能源的製造業上,企圖以政府保證收購與補貼的方式,達到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減排的效果。但以現有替代能源極差的發電效率,即使全台都布滿了太陽能板與風電場,也無法取代現有的發電設備。此外,台灣新能源政策忽略台電是我國最大的溫室氣體排放源的事實,2007年其已占台灣二氧化碳排放量的6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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