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08日福建:汙水處理廠COD處理合格率將與運營費掛鈎福建省為提高城市汙水處理廠出水COD處理合格率,從11月1日起將COD處理合格率與運營費掛鈎。福建規定,城市汙水處理廠出水COD處理合格率達到運行管理標準以上的,當地政府應按照規定及時支付汙水處理運營費用;出水COD處理合格率低於運行管理標準的,每下降1%扣減當月汙水處理運營費用2%。連續3個月出水COD處理合格率低於運行管理標準的當地建設,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應責成城市汙水處理廠整改,整改後仍不合格的,經當地政府同意後,可收回運營主體的特許經營權。你的關心,關乎環境—讓《環境資訊中心》為環境發聲《環境資訊中心》需要你的支持!我們相信唯有資訊公開普及,才能促成民眾的參與和行動,邀請您加入定期捐款的行列,讓我們持續為環境發聲。前往捐款
福建省為提高城市汙水處理廠出水COD處理合格率,從11月1日起將COD處理合格率與運營費掛鈎。福建規定,城市汙水處理廠出水COD處理合格率達到運行管理標準以上的,當地政府應按照規定及時支付汙水處理運營費用;出水COD處理合格率低於運行管理標準的,每下降1%扣減當月汙水處理運營費用2%。連續3個月出水COD處理合格率低於運行管理標準的當地建設,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應責成城市汙水處理廠整改,整改後仍不合格的,經當地政府同意後,可收回運營主體的特許經營權。
福建省為提高城市汙水處理廠出水COD處理合格率,從11月1日起將COD處理合格率與運營費掛鈎。福建規定,城市汙水處理廠出水COD處理合格率達到運行管理標準以上的,當地政府應按照規定及時支付汙水處理運營費用;出水COD處理合格率低於運行管理標準的,每下降1%扣減當月汙水處理運營費用2%。連續3個月出水COD處理合格率低於運行管理標準的當地建設,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應責成城市汙水處理廠整改,整改後仍不合格的,經當地政府同意後,可收回運營主體的特許經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