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對松花江流域重點污染源實行排汙許可證制度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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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對松花江流域重點污染源實行排汙許可證制度

2008年11月18日
摘錄自2008年11月17日新華網吉林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為進一步防控松花江污染,吉林省對松花江流域重點污染源實行排汙許可證制度,對於沒有取得排汙許可證的企業,將被責令不許排汙。

吉林省環保局汙控處處長張岩介紹,為防控松花江污染,吉林省對流域重點工業污染源在達標控制的基礎上進一步實行總量控制,以符合流域地表水功能區標準的需要。並要求流域重點污染源2008年度實行排汙許可證制度,未取得排汙許可證的不得排汙。

目前已對30餘家企業辦理了排汙許可證。另外,吉林省規定重點企業2008年年底前列入規劃的47家企業必須全部辦理完排汙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