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禹嫺/誠信至上:地方氣候行動反漂綠指南 | 環境資訊中心
公共論壇

陳禹嫺/誠信至上:地方氣候行動反漂綠指南

2024年02月07日
文:陳禹嫺(台灣氣候行動網絡研究中心研究助理)

國際碳揭露計畫(Carbon Disclosure Project,CDP)2023年的城市評比中,台灣僅有桃園市獲得A級,不僅少於2022年的三座、最高紀錄的2019年六座,還是2018年開始有城市評比以來最少的一次。

全球向淨零競逐的試驗中,各地考生陸續加入,更嚴謹的規則和防弊措施也應運而生——為免氣候行動淪為漂綠,就需要科學為基礎、誠信透明的目標訂定及行動標準來守門。聯合國氣候大會(COP28)的地方氣候行動峰會上,全球市長氣候與能源盟約(GCoM)和世界資源研究所(WRI)發表了《誠信至上:地方政府報告》(The Integrity Matters for Cities, States, and Regions report),意在為地方政府提供建議,以確保其淨零排放承諾具有可信度、問責制和透明度。

COP28的地方氣候行動峰會上,全球市長氣候與能源盟約(GCoM)和世界資源研究所(WRI)發表了「誠信至上:地方政府報告」。圖片來源:UNclimatechange/Flicker(CC BY-NC-SA 2.0 DEED)

COP28的地方氣候行動峰會上,全球市長氣候與能源盟約(GCoM)和世界資源研究所(WRI)發表了「誠信至上:地方政府報告」。圖片來源:UNclimatechange/Flicker(CC BY-NC-SA 2.0 DEED)

這份報告立基於COP27上,由聯合國反漂綠高階專家小組發布的反漂綠旗艦報告《誠信至上:非政府行動者的淨零承諾》(Integrity Matters: Net Zero Commitments by Businesses, Financial Institutions, Cities, and Regions report),該報告提供十項建議,內容包含目標訂定、成效計算與揭露等,要求企業、金融機構、城市訂定與淨零排放路徑一致的長期與中短期目標。

作為此報告的延續,以及COP28對地方氣候行動的強調,《誠信至上:地方政府報告》聚焦城市、州和地區在向淨零競逐的重要性和機會,同時考慮各地知識、資源及能力差異,提供加速地方政府協調、展開行動之細節。與既有十項建議互相對應,這本城市反漂綠報告分為五個部分:邁向淨零(Towards Net Zero) 、設定淨零目標(Setting Net Zero Targets)、規劃行動(Planning for action)、揭露報告(Reporting)、協作與夥伴關係(Collaborations and Partnerships)。

一座城市或地區要被認可為「與淨零相符」,必須滿足「誠信至上:非政府行動者的淨零承諾」定義的所有標準。圖片來源:Unsplash

一座城市或地區要被認可為「與淨零相符」,必須滿足「誠信至上:非政府行動者的淨零承諾」定義的所有標準。圖片來源:Unsplash

一、邁向淨零(Towards Net Zero)

首先,一座城市或地區要被認可為「與淨零相符」,必須[1]滿足此處定義的所有標準,即:

  1. 其在2050年或更早達成淨零排放的路徑是透過穩健、公開透明的方法制定,這個方法必須與1.5°C升溫限制一致、符合最新的科學標準。
  2. 淨零排放目標與路徑為行政決策機構(市長、市議會、州長等)正式認可採用。
  3. 採取公開的氣候行動計畫,並在其中定義能支持淨零的策略和行動。
  4. 透過以公開數據為基礎的公開報告揭露進展,例如達到或超出中期目標。
  5. 倡導與各國政府及非國家行為者合作,以實現其全部減緩潛力。

而在以下情況,才能被「確認為淨零」:

  1. 已實現了長期淨零目標,並透過基於公開數據的公開報告證明。
  2. 若有任何殘餘排放,應單獨列出,並有明確理由說明為何無法被減少。

同時,若一地宣稱達到淨零,必須經獨立可信第三方確信,若有能力,宣稱符合淨零路徑者也應當如此。

二、設定淨零目標(Setting Net Zero Targets)

在明確認知何為「淨零」後,才能訂定目標,並以之確立氣候行動所需的規模和速度。

  1. 已有做出淨零承諾的城市和地區,必須在一年內提出具體目標。
  2. 必須制定五年或更短的短期絕對減排目標,並同樣的,要與在1.5°C升幅限制、及最新的科學標準對齊。有能力的國家應依部門、子業別等細項分解目標。
  3. 對城市而言,目標必須包括來自固定排放源(建築物和設施)和交通的所有範疇一、範疇二溫室氣體排放,以及來自廢棄物的範疇一、範疇三排放,若可能,也應當納入來自土地利用變遷AFOLU和工業製程IPPU的範疇一排放。

本節也特別針對碳權(Carbon Credits)制度說明,城市與地區必須優先考慮其行政區內的緊急及深度減量,不能透過購買行政區外的碳權作為自身減排成果。而選擇使用碳權者,則必須確保碳權符合下列要求:

  • 使用具有最高環境誠信、可信賴的標準制定機構所認可的信用,並追蹤專案計劃所在地區的社會與經濟成果。
  • 透明的揭露所有交易,並確保相關聲明易於理解、具一致性並可驗證。
  • 透明的報告與碳權額相關的減緩是否可以計入國家自定貢獻(NDC)。

三、規劃行動(Planning for action)

沒有計畫,目標就沒有可信度。所有城市和地區的計畫都必須符合以下原則:

  1. 以社區參與及諮商為基礎、以持續參與為準則,特別是要與邊緣群體、勞工、及第一線社區接觸,以確保地方首長能吸引廣泛的在地利害關係人參與,加強行動的包容性與利益分配的公平性,進而建立廣泛的支持,推進有效行動。
  2. 包含對現有和未來條件的評估,包括基線排放、長期排放路徑、問責措施、氣候風險和社會經濟優先事項等。
  3. 綜合考慮減緩及調適,以及其他社會經濟及環境的優先順序與相互依賴性,從而增加政治支持,最大限度地提高行動的可行性、降低投資風險。
  4. 概述其治理安排、權力和能力、行動障礙,並盤點需要參與的合作夥伴。
  5. 氣候行動計畫必須至少每十年更新一次(建議至少每五年更新一次)。
報告直指所有氣候行動的基底都該是淘汰化石燃料,為加速此轉型,城市必須停止擴大或繼續化石燃料探勘及基於化石燃料的能源系統。圖片來源:Unsplash

報告直指所有氣候行動的基底都該是淘汰化石燃料,為加速此轉型,城市必須停止擴大或繼續化石燃料探勘及基於化石燃料的能源系統。圖片來源:Unsplash

本節還包括兩個關鍵主題——「逐步淘汰化石燃料」,及「重視人與自然」。報告直指所有氣候行動的基底都該是淘汰化石燃料,為加速此轉型,城市必須停止擴大或繼續化石燃料探勘及基於化石燃料的能源系統;OECD國家在2030年前、其餘國家在2040年前關閉所有燃煤電廠;並在2050 年前停止其行政區內的所有石油和天然氣生產。如果營運許可超出其管轄權,則城市應與彼此、國家當局、和非國家行為者合作,透過政策、公共財政、就業再培訓等計畫,退役既有、阻止新建化石燃料基礎設施。

更進一步,也應當採取一切可能措施從化石燃料產業撤資、增加氣候解決方案的融資,並呼籲退休基金、私人金融機構、各層級政府等採取類似行動。

在人與自然的部分,有大量土地使用排放的城市和地區必須在2030年前採取避免剩餘自然生態系統轉變的行動。所有城市和地區也應當阻止無計畫、無管理的城市擴張,特別是那些發生在易受氣候風險的地區和高生產力農田的情況;而必須透過更有效率、集約式的土地利用來保護、恢復自然生態系統。

四、揭露報告(Reporting)

接著,監測、評估及報告系統就是了解和傳達目標與進展的關鍵,除了慶祝進展、承認挑戰,也能使利害關係人更願意參與,並信任與支持氣候行動,乃至為其投資。因此,城市和地區

  1. 必須監督、評估計畫進展,並使用公開數據公開報告進度。
  2. 必須至少每兩年報告一次(建議每年報告一次)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加強氣候調適能力的目標和計畫的進展。
  3. 必須以標準化、開放格式報告,並揭露至可匯入UNFCCC全球氣候行動網站的公共平台進行報告。

五、協作與夥伴關係(Collaborations and Partnerships)

就算已具備上述種種條件,許多目標的達成仍取決於城市直接控制範圍外的行動和融資,因此,城市和地區需要靠軟實力和影響力來解鎖這些減排潛力,此即協作和夥伴關係的重要性。

  1. 城市與地區應概述他們與需要與哪些利害關係人(如企業、其他層級政府、學界、民間社會等)合作,採取哪些行動(具體政策和法規),將其納入行動計畫和年度揭露報告。若力所能及,也應具體說明所列行動到位的可能減排量。
  2. 此外,城市應積極與其他各級政府(特別是國家政府)就實現淨零排放所需的政策、法規、財政、技術援助、能力建構、及數據進行接觸。

從各國中央政府的角度來看,則應積極將地方納入國家氣候策略的設計與審查,為其提供政策、法規、財政與技術援助,並提供排放數據與關鍵績效指標,以長期評估、追蹤及管理排放。

在資金的獲取上,報告也提及各國政府和開發銀行需要有更強的財政和技術援助機制,除了使城市能夠實施取得國內外融資、透過綠色債券或直接第三方投資建構氣候解決方案,也要能促進地方層級的公正轉型,例如優先考慮易受氣候變遷影響的社區,建構綠色工作就業途徑與技能發展。

各式淨零倡議和聯盟也有重要的支持角色,他們必須建立標準和問責機制:

  • 確保有透明的流程來剔除不履行承諾的簽署方,但在此前需確保與這些成員的有效接觸和支持。
  • 與政策和標準制定者合作,調整和實施標準化報告,以確保所涵蓋的排放數據的分類和可比性,並且是可公開檢閱的。
  • 建立接收和審查公眾投訴和成員違規行為的流程。
  • 確保其治理避免利益衝突,以免損害對其履約能力的看法。
  • 確保其治理具有地理和機構多樣性(包括獨立專家)。

報告在各節都提供了案例,以南澳(South Australia)為例,該州訂在2030年實現100% 再生能源發電。2007年,該州再生能源產量僅為1% ,在過去15年的時間裡成功地提高到68%。

南澳訂在2030年實現100% 再生能源發電。圖片來源:Unsplash

南澳訂在2030年實現100% 再生能源發電。圖片來源:Unsplash

作為曾經的汽車製造中心,南澳在2016年關閉了最後一台燃煤發電機組,且目前約 40% 的家庭擁有屋頂光電。現在,他們用能源轉型來推動創新、重新培訓工人,為當地社區創造綠色就業機會。 並在轉型過程中,致力於確保能源的可負擔性、公平性,防止因成本增加而對社區產生不利影響。舉例而言,州政府與特斯拉(Tesla)和Energy Locals合作,在能源成本高的時期提供特別關稅;支持安裝光電系統和特斯拉家用電池,作為特斯拉虛擬發電廠(SA VPP)的一部分。 此經驗體現州政府如何與跨國公司合作,成功試驗新技術,同時使社區中的弱勢成員受益。 

儘管各國能力與特徵不盡相同,但此報告仍為各地地方政府提供了一個共同起點,在制定目標和執行策略前後,有可依循的基礎架構和原則。正修訂淨零自治條例的台灣縣市政府,除了透過此報告檢視氣候目標和行動是否鏈結國際標準,在能源轉型推動聯盟去年11月發布的《淨零轉型,地方共行-給臺灣縣市政府的淨零政策建議書》中,也能更依據台灣脈絡,認知可能的挑戰與潛力,並瞄準最具企圖心的氣候目標,展開行動。

註釋

[1]  在報告原文中,使用不同字詞來區別對不同能力的政府的建議:“shall, must”來表示此為基本「要求」,本文中使用「必須」;而“should”表示「建議」而非強制要求,本文中使用「應當、應」。

完整報告

 

論壇文章僅反映作者意見,不代表《環境資訊中心》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