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新《野保法》爭議未平 人工繁殖野生動物是保護還是利用?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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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新《野保法》爭議未平 人工繁殖野生動物是保護還是利用?

2023年07月10日
轉載自中外對話;文:崔綺雯(中外對話的中文編輯。 此前,她曾在多家媒體工作,報導氣候行動、科技和創業)
一場拉鋸五年的人工繁殖野生動物案件在河南畫上句號,而人們對新《野生動物保護法》的擔憂仍在繼續。

黑龍江橫道河子,一個飼養浣熊和狐狸以獲取皮毛的農場。 圖片來源:Hemis / Alamy

黑龍江橫道河子,一個飼養浣熊和狐狸以獲取皮毛的農場。 圖片來源:Hemis / Alamy

今年3月,中國河南南陽市宛城區檢察院宣佈撤回一起販賣人工繁殖獼猴案件的起訴。 涉案的五名被告包括了獼猴養殖戶、寵物店主、運輸司機和直播主播。 因為儘管擁有「馴養繁殖許可證」,但因非法買賣獼猴,他們在2018年因涉嫌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而被檢察院提起公訴。 獼猴是中國一種「國家二級保護動物」,而人工繁殖馴養獼猴在河南已經成為一種特色經濟產業

這個案件經過幾輪審理, 2022年年末由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再次發回重審。重審過程中,檢察院撤回起訴,原因是「法律、司法解釋發生變化」。 具體依據是202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的《關於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簡稱解釋)。

解釋稱,要考慮涉案動物是否為人工繁殖、物種的人工繁殖現狀、野外瀕危程度等情況,區分輕重情節進行管理。 而本案的涉案人員依然在上訴,稱他們持有河南省林業廳頒布的「馴養繁殖許可證」,且販賣的獼猴為「人工養殖」而非「野生動物」。

這起案件引起了不少關注,因為無論是解釋還是新修訂的《野生動物保護法》(下簡稱《新野保法》),在人工繁殖野生動物的管理上似乎在採用更加「合情」的分級管控,也就是「從輕發落」情節輕微的違法犯罪行為。

有社會組織擔心,這會弱化了保護力度,鼓勵野生動物繁殖產業擴張,也容易導致獵捕洗白等行為。 但也有學界的聲音指出,《新野保法》不能簡單理解為力度的減弱,而是管理方式的細分。

所以,應該如何理解《新野保法》對野生動物繁殖的潛在影響呢?

爭議:人工繁殖野生動物是鬆綁還是合理管控?

2023年5月1日,中國新修訂的《野生動物保護法》正式實施。 本次修訂加強了對野生動物棲息地的保護,但是爭議猶在,主要集中在「三有動物」的人工繁殖產業上。

所謂的「三有」動物,是指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數量和種類繁多。 根據三有動物名錄,中國「三有」動物有1700多種,既有像狼、赤狐、貉等在野外已經不太常見的動物,也有常見的包括烏龜、果子狸、麻雀、竹鼠、壁虎等。 本文發佈時,中國剛剛更新了這份名單,野豬因為種群數量多和「可能對農田造成破壞」,剛從名單中去除

雲南中甸納帕海,一隻大嘴烏鴉停留在野豬背上。 圖片來源:Dong Li / Alamy

雲南中甸納帕海,一隻大嘴烏鴉停留在野豬背上。 圖片來源:Dong Li / Alamy

《新野保法》規定對「人工繁殖野生動物實行分類分級管理」。「三有」動物在野生動物保護等級中屬於外層,而更加核心的是「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它被劃分為國家一級和國家二級保護動物兩種,兩者在保護力度和量刑上有重輕區別。

而《新野保法》的一些修改被認為是放寬人工繁殖三有動物的管控。 第25條中,人工繁殖「三有」動物的資格,從過去的「需要取得人工繁殖許可證」,改成了「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即可,未備案的最高罰金也只有2000元。 自然保護組織「山水自然保護中心」曾撰文認為,備案並不夠,這有可能會減弱管理機構對於三有動物的監管和保護。

再例如,第29條規定,對「人工繁殖技術成熟穩定」的國家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可以轉移到「人工繁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單」中,這意味著人工養殖的一級二級野生動物種類可以擴大。 而對於人工養殖技術穩定的「野生動物的人工族群」,可以不再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單」。

但是,野外捕獲的野生動物和人工繁殖的野生動物,從外觀和行為上難以區分,所以很難判定養殖從業者是養殖了捕獲的野生動物,還是使用了人工養殖了好幾代的野生動物作為種源。 而如何界定人工繁殖技術是否足夠成熟是一方面,別有用心的從業者,也可能鑽法律漏洞,洗白盜獵。

由於人工繁殖條款的漏洞,動物製品的流通也同樣存在問題。《新野保法》第30條規定,「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應當以人工繁殖族群為主」。一位不願具名的動物保護組織從業者告訴中外對話,「實際操作上,這樣的法規難以執行。 只要沒有明確的直接的盜獵證據,無從考究製品是否是野生動物,還是人工養殖。 」

反駁的聲音也有。 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所長秦天寶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談到,新法更多是「監管方式的區別」而不是管理力度減弱:「不同的分級分類對應著不同的管理制度,程序的寬鬆並不代表管理力度的減弱...... 而對應保護的分級分類,其管理制度也將隨之調整優化。」

背後:「保護」和「利用」爭議未絕

野生動物繁殖爭論的背後,實際上是「保護」和「利用」的理念衝突。

自1988年該法案實施以來,已經分別在2004年、2008年、2016年和2018年進行了四次修訂。 立法最初時「加強資源保護、積極馴養繁殖、合理開發利用」 的方針,貫穿在各具體條款中。

最近20年,隨著與野生動物關聯的公共衛生事件時有發生,《野生動物保護法》的修訂頻率正在不斷加大。

「在最近幾次《野生動物保護法修法》過程中,野生動物的繁殖從最早的『積極馴養』,變成後來的合理利用,到規範利用,進展還是有的。」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周珂告訴中外對話。

直到2016年,在經過「保護」與「利用」大討論後,立法原則仍然是「規範利用」,野生動物的「資源化」理念仍然得以保持。

2020年新冠疫情的爆發臨時改變了這一局面。 當時,新冠病毒被懷疑來自於野生動物。 在疫情爆發後不到三個月,中國發佈「野生動物禁食令」,被認為是國內實施的「最嚴格野生動物保護」。 這一舉措是受到當時公眾情緒的強烈影響,以及對野生動物養殖和食用風險的擔憂。

周珂解釋說:「2020年新冠病毒流行後,人們開始高度懷疑野生動物與疫情的關聯,尤其是食用野生動物的問題,因此公眾要求在立法中防止這種風險。」

然而,在2022年隨著全球經濟情勢的下滑,公眾對氣候和環境問題多年來的擔憂也開始發生變化,擔憂野生動物和公共衛生的聲量在降低,相比之下,眼前的經濟問題顯得更加緊迫。

「修法也是一種權衡。 當野生動物和公共衛生的輿論不再那麼激烈時,再加上經濟方面的考慮,『產業』的聲音也十分重要。 」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動物保護組織從業者談到。

這種權衡也體現在《新野保法》條款的矛盾之中:一方面強調「保護」,另一方面強調「科學利用」和「規範利用」。 而在實際操作中,也有法律界的從業者認為,野生動物的保護可能會讓位於商業利用。

現實:龐大的產業需要更精細的執法操作

「野生動物繁殖作為一個商業產業,應該是一種異化的現象。1988年《野生動物保護法》提出時,將野生動物作為自然資源進行保護。當時提出積極繁殖馴養,並非出於商業產業發展的目的。商業利用只是為了商業目的而繁殖,但真正的目標應該是保護自然資源。」 周珂說。

野生動物養殖,大多被看作是脫貧手段,而不是保育。中國大鯢,全國養殖數量已高達百萬頭,儘管野外種群曾一度絕跡,最近才發現新品種。而根據統計,中國的野生動物養殖、交易和加工產業年產值大約在5000-6000億人民幣,從業人員超過1400萬。 全國各地已經有數百種人工飼養繁殖的野生動物,蛇、鹿、鱷魚、蛙等的集約化養殖產業鏈已經形成。在新冠疫情爆發之前,廣西的竹鼠養殖年產值就達到了20億元,成了當地特色產業。 從規模上說,野生動物繁殖產業已經成為龐大經濟產業,完全通過法律禁止並不現實。

2017年9月,在江西德興市花橋鎮昭林村發現的一隻野生大鯢。 圖片來源:Alamy

2017年9月,在江西德興市花橋鎮昭林村發現的一隻野生大鯢。 圖片來源:Alamy

更精細化的管理也許是一條出路。 中國環境保護組織「自然之友」的總幹事劉金梅曾在採訪中談到,「大而化的規定下,面對層出不窮花樣百出的非法行為,基層執法人員缺乏專業鑒別能力,在執法中取證、固定證據難度也非常之大。 只有法律規定更加精細化,執法成本才會更低,執法效率才會更高。 」

周珂認為,在《野生動物保護法》之外,更加細緻的專項行政法規是下一步。

「最新的修法,追求的是一種限制開發利用,立法的初衷是很好的。 但在實施的時候,客觀上起到了鼓勵野生動物商業利用、進行商業繁殖馴養的效果。 所以這次修法後,我們應當防止再產生這樣的異化的後果,並且通過專項行政法規的制定來防止產生這種錯誤。 」

※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中外對話,原文標題〈新《野生動物保護法》:尚未平息的野生動物繁育爭議〉。不適用CC共創授權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