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頒布《決定》 徵收排汙費20%用於環保部門的能力建設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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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四平頒布《決定》 徵收排汙費20%用於環保部門的能力建設

2007年04月09日
摘錄自2007年4月9日中國環境報吉林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吉林省四平市政府近日頒布了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把環境保護擺上了更加重要的戰略位置,在完善管理體制、加強環保隊伍和能力建設上提出明確要求。為加強基層環保隊伍建設,改變一些偏遠地區環境保護無人過問的情況,四平市政府提出實行轄區負責、條塊結合、分級管理的環境監管體制,將在鐵東區、鐵西區設立環保機構,要求鄉鎮級政府必須設專職或兼職環保助理員。

《決定》還明確提出了各級政府要確保環保行政管理、監察、監測、資訊、宣教等行政和事業經費支出,按照環保行政經費「收支兩條線」的管理規定,從2007年起,各級政府可將每年徵收排汙費的20%用於環保部門的能力建設,以後逐年遞增5%,到2010年達到35%。環境執法的罰沒收入要用於補助環保執法成本,為環保事業的進一步發展提供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