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泥訴願言詞辯論 環團要求撤展限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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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泥訴願言詞辯論 環團要求撤展限

2017年08月22日
摘錄自2017年8月22日新頭殼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行政院將於23日上午舉行亞泥展限訴願案的言詞辯論。多個公民團體22日發起聯合聲明,表示亞泥的展限決定違法,要求行政院對此負起責任,也呼籲全民一起來反亞泥礦權的展延。 

環團表示,今年3月14日經濟部在確知立法院經濟委員 會即將著手修正礦業法修法前夕,趁當地部落全然不知情、各機關 均從未針對當地各項環境風險進行任何實質評估的情況下,火速讓亞洲 水泥新城山礦區以3.5個月取得20年的礦權,展限直至民國126年11月22日。 

環團認為,經濟部的作為已明顯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 《地質法》等相關法規,且嚴重危害鄰近部落的權利,富世村玻士岸 部落遂於今年4月12日由族人代表向行政院提起訴願, 要求行政院撤銷經濟部的違法行政處分。依《訴願法》,行政院最遲 須於9月12日前做出訴願決定。本訴願案亞洲水泥公司亦申請了訴 願參加,將於明天一同參與行政院訴願會的言詞辯論程序。 

圖片來源:地球公民基金會提供。
圖片來源:地球公民基金會提供。


撤銷亞泥違法展限,行政院責無旁貸! 訴願會言詞辯論前聯合聲明全文:

8月23日(三)上午9點,行政院將舉行亞泥展限訴願案的言詞辯論。本訴願案起因於今年3月14日,經濟部在確知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即將著手修訂礦業法前夕,卻以當地部落全然不知情、各機關均從未針對當地各項環境風險進行任何實質評估的方式,火速讓亞洲水泥新城山礦區以3.5個月取得20年的礦權,展限直至民國126年11月22日。由於經濟部的作為已明顯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地質法》等相關法規,且嚴重危害鄰近部落的權利,富世村玻士岸部落遂於今年4月12日由族人代表向行政院提起訴願,要求行政院撤銷經濟部的違法行政處分。依《訴願法》,行政院最遲須於9月12日前做出訴願決定。本訴願案亞洲水泥公司亦申請了訴願參加,將於明天一同參與行政院訴願會的言詞辯論程序。

富世村的玻士岸、可樂部落以及許多關心礦業改革的民間團體,面對不容樂觀的訴願結果,除會持續以司法途徑確保部落權益,部落亦已在規劃以封山封路展開自力救濟。但在言詞辯論的前夕,我們仍要呼籲行政院:太魯閣口不是徐旭東的私人魚池,而是太魯閣族人的世世代代的傳統領域、更是當地部落族人的原住民保留地。亞泥展限案是台灣原住民權益的指標案件,請行政院正視經濟部的違法事實,在訴願程序中修正所屬機關所犯下的錯誤,回應太魯閣族人與全國超過21萬人連署的「撤銷亞泥、礦業改革」的民意。

經濟部違法核准亞泥展限,行政院應予撤銷

經濟部無視《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及「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之規定,無視亞泥礦場長久佔據部落原保地、部落現居地就在礦場下方、續採將對部落造成重大影響的事實,在亞泥未經部落知情同意、亦未協商出共同參與或管理機制的情況下,即違法核准亞泥公司20年的礦業權展限。行政院必須面對經濟部的違法事實,撤銷經濟部所核發之展限處分,要求亞泥公司踐行知情同意參與程序,在未獲玻士岸部落會議同意前,經濟部不得再核准亞泥公司礦業權展限之申請,以保障原住民族權益。   

我國憲法明定礦屬國家所有,礦產開採是業者藉行政機關的授益處分,取得一定期間內的特許,本來就不是個別業者的壟斷資源;特許權利的延長也因此在本質上,都屬於新權利的賦予。尤其採礦本屬持續擴大的連續開發,在特許期間屆滿之際,本應由政府機關以及會受持續開發影響的利害關係人,就礦場後續開發計畫的內容及當地主客觀條件變化作出實質的審查、溝通,對於經濟效益與可能造成的公益影響作出評估,而不是如經濟部在亞泥展限案般,將礦業開採的特許權利無限上綱,讓亞泥這個實際上無法滿足礦業法第27、28、31、38、57等條要求,具有實質瑕疵的案件,照單全收地全盤通過。經濟部在執行《礦業法》上亦顯有重大瑕疵,行政院應予以撤銷,方能確保國家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則。

礦下居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從沒要求過!

經濟部長期曲解礦業法,致使各種環境資源管理與人權保護的法規程序對礦業大開後門,富世村玻士岸部落族人的遭遇,是這個國家放任機關操弄法規與制度為惡下,礦場周遭居民的斑斑血淚史之悲慘一頁。亞泥新城山礦區至今開採44年,卻從未在環評法生效後,於取得新權利前進行環境影響評估,整體衡量後續開發內容對周遭部落與環境之影響;明明礦區範圍內不但有三條水保局公告的土石流潛勢溪流(編號花縣DF004、DF003、DF022)、開發基地的多筆土地更位處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公告的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且緊鄰部落,應依《地質法》第8條進行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經濟部卻選擇漠視其主管法規。這些都是由來已久的漏洞,然而正是蔡政府承認了礦業開發缺乏約制、上位政策缺乏指導,當時除了環保署已在修訂環評子法,預告要將礦權展延納入環評、行政院也已要求水泥業礦業進行政策環評、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召委高志鵬更明確宣示要排審《礦業法》,處理礦業霸權、明文要求礦權展限須依當時法規進行各項程序時,經濟部卻在此時急忙護送全國單一礦場礦業用地最大的亞泥新城山闖關,免受新制約束,消息曝光舉國譁然。

即便依現行《礦業法》,經濟部審查礦業權之展限,應衡量亞泥採礦權之展限是否有妨礙公益之情事。然而經濟部不但未查明亞泥續採對部落可能造成的危害,還毫未裁量地就給予亞泥20年的期限、更未要求亞泥針對部落規畫任何的衝擊迴避與應對措施。行政院若還不能予以撤銷,形同宣告新政府所謂的礦業制度改革不但缺乏實質,更是遇到大財團就轉彎的選擇性適用。

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亞泥就是指標

「反亞泥,還我土地」運動的太魯閣族人自1973年起,即被秀林鄉公所與亞泥公司聯手以來源不明且筆跡相同的拋棄書與同意書等文件塗銷212筆族人耕作權、占用族人之原住民保留地至今。這是機關與業者聯手,強制將原住民族從其祖傳土地上驅離,按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公約的一般性意見,不但屬於種族歧視措施,也是對族群的迫遷。族人自此持續抗爭陳情,後來卻反遭當時臺灣省政府原住民族委員會的司法追殺,向花蓮地方法院提起塗銷當時少數倖免的太魯閣族人耕作權之訴,所幸花蓮地院2000年以88年度重訴字第1號判決駁回台灣省原民會之訴,確認當地原住民乃土地合法之耕作權人,部分族人的原保地耕作權才得以倖存。

然而,後續族人依《原保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7條申請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卻屢遭花蓮縣政府、秀林鄉公所及其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土審會)刁難,也讓族人與花蓮縣政府、秀林鄉公所持續纏訟。原民會直到2012年才以原民訴字第1010055207號訴願決定書認定秀林鄉公所與花蓮縣政府人員在處置上僅著重於變更土地利用,罔顧太魯閣族人之權益,有違原住民保留地制度保障原住民族權益與生計之目的;並確認耕作權人適用《原保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7條,只要曾自用耕作或利用滿5年,並且沒有管理辦法第15及19條之收回原住民保留地之事由,即取得土地所有權。然而後續在花蓮縣府、秀林鄉公所遭遇的困境仍未減少,還要面對亞泥公司不斷提出的訴訟。在漫長的行政程序與爭訟過程當中,投入抗爭的族人與地主逐一辭世,直到2014年12月10日,花蓮縣政府才將兩筆原保地所有權還給僅存的兩位第一代地主楊金香及徐阿金女士。但第二代地主,儘管提供了原民會法律見解、空照圖及判釋結果、族人訪談等資料,均足以證明符合原保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7條之要件,但秀林鄉公所土審會仍作出背離事實與違反法律解釋之認定,縱使花蓮縣政府屢次要求土審會必須依法認定,但土審會仍持續擱置,至今未有進展。

秀林鄉富世村太魯閣族人之原保地被占用並非個案,而是通案,涉入者除民間業者,更有政府機關;受影響族人不但人數眾多且時間亦久,亟需要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介入調查,要求行政院或原民會成立專案小組協助族人取回被亞泥長期占用之土地所有權,落實原保地制度保障原住民族生計與權益之目的。

反亞泥還我土地行動,請你一起關注、行動!

在地族人組成反亞泥自救會,所要求的僅僅只是國家在法律上即已明文規定的應有保障,至少要與部落溝通、把被搶走的土地還給部落、並確保部落族人的居住安全。故提出以下三點微薄的訴求:

一、行政院撤銷亞泥展限,踐行原基法第21條,否則除了行政訴訟外,亦會展開自力救濟

二、行政院成立專案小組,歸還原保地土地所有權

三、進行環評與地質調查,確保居住安全

9月12日,是4月12日由族人代表向行政院提起訴願後,依訴願法行政院一定要作出訴願決定的期限。我們除今日發表聲明外,也請大家在9月12日前,一起檢視政府的礦業改革,是玩真的還是假的!如果政府不做,民間來做!

聲明單位:
反亞泥自救會、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地球公民基金會、惜根台灣協會、環境權保障基金會、高志鵬委員國會辦公室、林淑芬委員國會辦公室、蘇治芬委員國會辦公室、高潞.以用.巴魕剌委員國會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