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農藥不主動開證明 最高罰15萬 | 環境資訊中心
台灣新聞

賣農藥不主動開證明 最高罰15萬

2016年01月01日
摘錄自2015年12月31日自由時報花蓮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花蓮縣境內77家農藥販賣業者,即日起將開具「農藥販售證明」,無論何種農藥,內容皆需載明藥名、數量、使用範圍、購買者及業者資訊,店家若未主動提供並經消費者檢舉,最高可處新台幣15萬元罰鍰。

動植物防疫所長黃詩伊說,登記及販售證明,主要釐清違規用藥責任,保障雙方權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新修正農藥管理法第二十九條第九款規定,26日起新法上路,強制規定農藥販賣業者無論販售何種商品,都應開立農藥販售證明給購買者,確保農藥正確使用及農產品的安全性。

縣府農業處長羅文龍說,稽查人員每年不定期至田間或集貨場進行農作物採樣檢測,若農產品檢驗出農藥超標時,就可依據農藥販售證明,追查業者是否販售不適用藥品,或是農友違規用藥,釐清雙方責任。

「連肥料都要登記,農民嫌太麻煩!」業者江小姐說,開立證明是好事,但多數農民反應不佳,有些老農不識字,拿到收執聯後不是直接丟掉,就是請店家代為保管,政策若要順利推行,還需從店家及農民兩端加強宣導。